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_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_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不同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质保期的法律规定,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

对应的责任不同

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保修责任主要是通过保修、维修来体现;缺陷责任主要是通过扣除预留的质保金来体现。因此质保期的法律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可以预留质保金、到期后返还或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而质量保修期内则不存在预留质保金的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修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缺陷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两者有所不同。承担了缺陷责任并不能免除保修责任,同时,承担缺陷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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